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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它门面装修、改建的,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十二、第十条第一款调整为第十九条第一款,并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花草树木,保持沿街树木、绿篱、绿地、花坛的整洁、美观。”第二款调整为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修改为:“禁止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禁止向绿化带、树坑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禁止在绿化物上挂晒衣物和设置其它附着物。”
  十三、第十一条调整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客货运输车辆在县城内行驶,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车容整洁,运行和停放时不得掉落杂物影响环境卫生;
  (二)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三)载运液体、散装货物及清运垃圾、粪便的,应当密封、捆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沿街停放。”
  十四、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禁止教练车、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宽的车辆在县城主街道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十五、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即:“县城的所有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由施工方沙化或硬化,施工场地出入车辆应当冲洗干净,不得将泥沙带出工地污染道路,施工中产生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施工单位应当做到安全文明施工,设置必要的护栏、围布或围墙等设施,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平整和清理场地,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原状。”
  十六、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作业。因建设等特殊原因,在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或者占用、挖掘道路,应当征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或者挖掘作业应当按要求设置施工标志,围栏作业,工完场清,限时修复。”
  十七、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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