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公共厕所应按水冲式标准建设,原有旱厕应当逐步改为水冲式厕所。
政府投资修建或公有产权的公共厕所一律免费开放。”
三十、第四章调整为第五章。
三十一、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并修改为:“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十二、第二十八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并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在绿化物上挂晒衣物和设置其它附着物的;
(二)运行的车辆污损不洁且掉落杂物影响环境卫生的;
(三)在公共场所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影响环境卫生且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的。”
三十三、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新增两项作为第(四)项、第(八)项,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便溺的;
(二)在县城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的,未经批准在上述设施上张贴宣传品、悬挂物品的,擅自沿街散发印刷品广告的;
(四)损坏树木、草坪、花卉的;
(五)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的;
(六)将垃圾通道口和排烟孔、污水口、厕所出粪口等朝向街道或者公共场所的;
(七)在街道、树坑、花坛、草坪、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井等处倾倒垃圾、污水粪便及其它污物的;
(八)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一切可燃物的;
(九)城区内公共厕所卫生不清洁,不定期粉刷、消毒的。”
三十四、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新增一项作为第(六)项,并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各种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