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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二)单位和公用住宅的下水道、化粪池发生渗漏、漫溢,不及时抢修,影响环境卫生的;
  (三)临街设置广告牌、宣传牌(栏)、标语牌、道路交通标志、商铺牌(匾)、橱窗、霓虹灯、灯箱、悬挂横幅不按规定设置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搭设彩门、充气广告、过街广告的;
  (四)在未设下水道或者排污设施的临街门店从事理发、餐饮等经营活动的;
  (五)交易、屠宰畜(禽、犬)不进入定点交易市场、定点屠宰场的,肉类经营不入店入室的;
  (六)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餐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的。”
  三十五、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八条,并修改为:“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后,过期不清除施工垃圾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县城道路施工作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从侵占之日起按每天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新增三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即:“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制、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二)擅自在县城道路或者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作业的;
  (三)将清运的垃圾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
  (四)临街搭建和封闭阴阳台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将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破墙开店或者进行其它门面装修、改建的,责令停止其行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四十二条,并修改为:“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按其所损坏设施价值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
  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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