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安监综合〔2010〕69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市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二O一O年八月十一日
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有效保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以及企业为内部生产自用而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但最终产品不是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为:
(一)小型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低于30万元;
2、非煤矿山企业不低于30万元。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
本条款存储标准以人民币计,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企业的最终产品不是危险化学品,但企业为内部生产自用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小型企业确定存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