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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验收达标的可按上述存储标准一定比例缴交:即一级达标企业按照存储标准的70%缴交;二级达标企业按照存储标准的75%缴交;三级达标企业按照存储标准的80%缴交。

  非煤矿山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开采规模,一次性存储足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账户的开立。我市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在银行开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专户),用于存储所监督企业缴交的风险抵押金,该账户可以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一)区安监部门申请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时,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向开户银行出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专户名称为“厦门市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字样,预留银行签章应与账户名称一致。

  (二)开户银行为安监部门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时,应在与安监部门签订账户管理协议的基础上,补充签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协议》(附件一),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依据管理协议的约定,加强资金管理。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各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各区安监部门及区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报市安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同意后,区安监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向辖区内相关企业送达《厦门市××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通知书》(附件二),要求相关企业在通知送达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存入区安监部门开立的专户。

  (三)企业存入或转入风险抵押金后,应向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银行提交缴存凭证及《出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申请书》(附件三)。开户银行在收到款项后,根据缴存企业提供的存款或转款凭证按缴存企业登记明细账,分别计息,并在《出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出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申请书》一式三联,开户银行、缴存企业各留存一联,另一联由缴存企业交区安监部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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