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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缴交风险抵押金,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风险抵押金的缴交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风险抵押金及其孳息归企业所有。企业有权向开户银行查询其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发现擅自变更资金用途、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本实施办法缴交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的,区安监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监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资管理协议
(示范文本)

  甲方:                           
  (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乙方:                           
  (系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银行)

  为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存储相关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内的资金除按规定可以返还原缴存企业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用于为处理缴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和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二条 乙方在收到缴存企业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后,向缴存企业出具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并根据缴存企业提供的缴存凭证按缴存企业登记明细账,分别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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