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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甲方支取专户中的资金时,除按规定签发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外,还应当向乙方出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申请书》。乙方应视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专户中的资金转回原缴存企业的,乙方审核无误后即办理转账。
  (二)专户中的资金未转回原缴存企业或提现的,乙方审核无误后留存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签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告知书》,最迟在次日以特快专递邮寄原缴存企业,在邮件发出三日后方可办理转账或提现。
  第四条 乙方按缴存企业分别记录专户资金变动情况,根据需要可向甲方、原缴存企业或厦门市   区财政局提供。
  第五条 乙方将账户对账单按规定定期寄送甲方,同时抄送一份至厦门市   区财政局(地址:          ,邮编:  )
  第六条 专户产生的利息由归原缴存企业所有。专户内的资金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甲方的负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该账户内的资金,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出具资信证明。
  第七条 乙方对每个明细账户收取服务管理费  元,服务管理费由缴存企业承担并由乙方在缴存企业缴款后主动扣收。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其他
  1、                               
                                
  2、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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