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甲方支取专户中的资金时,除按规定签发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外,还应当向乙方出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申请书》。乙方应视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专户中的资金转回原缴存企业的,乙方审核无误后即办理转账。
(二)专户中的资金未转回原缴存企业或提现的,乙方审核无误后留存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签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支取告知书》,最迟在次日以特快专递邮寄原缴存企业,在邮件发出三日后方可办理转账或提现。
第四条 乙方按缴存企业分别记录专户资金变动情况,根据需要可向甲方、原缴存企业或厦门市
区财政局提供。
第五条 乙方将账户对账单按规定定期寄送甲方,同时抄送一份至厦门市
区财政局(地址:
,邮编:
)
第六条 专户产生的利息由归原缴存企业所有。专户内的资金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甲方的负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该账户内的资金,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出具资信证明。
第七条 乙方对每个明细账户收取服务管理费
元,服务管理费由缴存企业承担并由乙方在缴存企业缴款后主动扣收。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其他
1、
2、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