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在本市范围内,资金来源为非财政资金;
(四)在申报年度上年内新开工的项目,贷款总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项目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已落实到位,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
第八条 贴息标准和贴息年限如下:
(一)以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总额扣除三千万元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
(二)贴息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百分之五十;
(三)单个项目多家银行多次贷款的可以合并计算贴息;
(四)单个项目年贴息资金总额不超过二百万元人民币;
(五)项目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项目贷款合同年限不足三年的,以贷款合同年限为准。
第九条 申请贴息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进度、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贴息资金申报说明(见附件一);
(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四)银行贷款合同;
(五)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和银行签证利息单;
(六)项目业主单位付息凭证;
(七)旅游设施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二);
(八)申请贴息资金总额超过二百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绩效考评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第(一)至(七)项材料均应原件或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申请贴息资金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30日前(2010年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符合规定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向市旅游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市旅游局核实无误后退回。
第十二条 市旅游局负责对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初审,编制贴息资金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市旅游局的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贴息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每年拨付一次。项目业主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