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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建工〔2010〕84号)


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建设工程项目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实际,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季节、重大危险源状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对照《厦门市建设工程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对照表》(见附件一),分别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并作为施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二、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故类型和危险程度分析;

  (二)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组织体系、指挥机构及职责);

  (四)预防与预警(危险源监控、预警行动);

  (五)信息报告程序;

  (六)应急处置(响应分级、响应程序、处置措施);

  (七)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三、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物资设备,并建立救援器材、物资设备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应与其它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四、施工单位技术部门应当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建设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工程项目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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