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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申报制度向市建委进行申报,市建委牵头,组织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评审制度进行项目评审,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示范城市建设示范项目。已确定为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采用太阳能、污水源或浅层地下水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系统设计、施工、监理由建设单位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必须按审批内容同步进行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法人负项目建设全部责任。示范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部完成,不允许中途停止建设和改变示范类型。由于示范效果达不到要求、建设单位擅自不使用或拒绝使用可再生能源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市建委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三)市建委要加强对可再生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四制”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及招投标等基建手续,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或达不到示范效果的项目,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三、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资金管理
  (一)示范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省、市配套能力建设。使用范围:一是支持省、市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开发、引进、实验、示范,以及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二是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标准制订与宣传贯彻,技术培训与宣传,示范项目综合能效检测、标识,技术规范、标准、图集的编制和验证及完善;三是支持可再生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新技术、新产品落户西宁;四是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论证、规划设计等配套能力建设;五是支持西宁相关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在可再生能源相关领域的应用和研究;六是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的其他支出。
  2.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90%和地方配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工程采用太阳能热水、采暖系统,水源热泵采暖及制冷技术,太阳能光伏照明等技术的示范项目补助。
  (二)示范项目资金奖励补助方式。凡批准具备条件在2010年至2012年实施并竣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享受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增量成本30%的政府补贴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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