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助资金拨付方式。为了用好示范城市项目资金,使之发挥好引导作用,凡经批准的示范项目,在建设单位填报政府补助一览表,已签订可再生能源应用供货合同、安装工程合同,制定工程进度安排表的情况下,经市建委审核后,拨付50%的补助资金,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
(四)建设项目增加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成本可列入计费的建安工程成本。
(五)为了用好示范城市项目资金,充分发挥示范城市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实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常态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经委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相关部委、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也要从城市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专项资金,同时应加大社会资源引进力度,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发展。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建委、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技术监督局等为成员单位的西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有关示范工作的政策、法规、应用技术标准等,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建委作为牵头单位,要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日常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共同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广泛应用。
(二)加大示范项目日常行政监管。
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规范、标准,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规划、设计、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太阳能产品的认证制度,凡新建建筑中的太阳能应用设备和产品,均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证后方可在建筑中使用。
(三)加快技术进步及产业发展。
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开展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产品)研究,推进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发展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建设应用技术和产品。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生产、安装企业严格实行资质和行业管理,确保可再生能源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参与意识。
在示范城市建设过程中加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应用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平台,大力开展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节能优势和应用典范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民节能意识,营造创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浓厚氛围。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图册,对示范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的成功经验进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