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的《甘肃省“十二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2010年2月10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五”规划是在国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条件下编制的五年规划。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外发展形势和我省省情的研究,准确把握全省“十二五”面临的发展环境,科学编制省级重点专项规划。要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发展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把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创新发展模式和体制机制、市场经济改革和自主创新贯穿于规划之中,在继承“十一五”规划的基础上有新的突破。要围绕全省发展重点,努力谋划一批关系我省长远发展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的重大项目,特别是需要国家审批、平衡和协调的重大建设项目,争取纳入国家规划之中,为“十二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实施提供坚实支撑。要加强对“十二五”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靠实工作责任,加大培训力度,提高规划编制人员的素质。要根据本部门规划编制工作任务,精心组织,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规划编制进度要求,统筹协调,合理安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保质保量地完成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衔接、协调、审批、发布实施等工作。
2010年3月25日
甘肃省“十二五” 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06〕63号)和《
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一、省级专项规划编制领域。
(一)重点专项规划。主要是指为支撑和实施总体规划纲要而编制的专项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要与总体规划纲要保持一致。其编制领域主要限于:一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领域,体现重点专项规划的综合性;二是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要资源开发和需要国家、省政府审批核准重大项目以及需要国家和省级安排投资数额较大的领域,体现重点专项规划的政府主导性;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省政府审批的重点专项规划,体现重点专项规划的法定性;四是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
(二)其他专项规划。与重点专项规划相比较,其他专项规划主要是指根据行业、部门职能分工,以各自负责的特定领域或产业为对象编制的专项规划,对各部门相关工作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以引导和促进相关企业、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三)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省级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编制区域内其他规划的依据。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兰州白银和酒泉嘉峪关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发〔2009〕54号)要求,兰白和酒嘉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已经安排。根据我省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还将进一步做好其他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继续做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及其与国家规划的衔接和实施工作。
二、下放规划编制和审批权。
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下放规划审批权限的要求,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外,市州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在国家和省级规划指导下,由市州政府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分别组织编制。
(一)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编制领域和编制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审批,由省政府发布实施或由省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实施。
(二)省级其他专项规划编制。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和发布实施,报省政府备案。省直有关部门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由省直部门提出并与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后,由省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由省发展改革委与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和发布实施,报省政府备案。省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行业性规划,与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后,由省直主管部门审定和发布实施,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探索改革规划编制方式。对已由市场调节或市场调节比较有效的经济领域,不再编制专项规划;对能够以制定指导意见、工作方案等形式引导发展的领域,对贯彻国家专项规划的具体意见和正常工作任务,可通过实施意见等形式加以引导,不再编制专项规划。
(四)加强各类规划间的衔接。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总体规划与国家各类规划的衔接,包括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重大项目布局和重大政策等,并做好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与国家规划的对接。加强省级各类规划与总体规划及其相互间的衔接协调,省级重点专项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与总体规划纲要和其他重点专项规划衔接;省级其他专项规划由规划编制牵头部门负责与总体规划纲要、重点专项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由于国家和省直部门对编制专项规划有不同的安排和要求,部分专项规划之间存在着相互交叉,各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加强沟通,主动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使各专项规划覆盖本规划领域,突出重点,兼顾其它,相互衔接,以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整体性和一致性。
(五)坚持实行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制度。为提高规划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召开座谈会、通报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等,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各级各类规划在送审前,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或由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论证,出具论证报告。未经论证的规划,不予批准和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