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教直〔2010〕24号)
各高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及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贯彻落实“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不断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奖学金资助、引导、激励的作用,推进全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组织成立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由具有代表性、权威性的领导、专家和学者组成,全面领导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聘请评审小组成员,审批评审小组提交的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三条 评委会设主任一人,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两人,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工作。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委会下设若干个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委会委员主要由各高校学生处副处级职务或副高级职称以上的领导、专家、学者构成,评审小组成员主要由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人员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