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校根据以上要求,推荐评审委员及评审小组成员各1名,形成全省评审人员信息资料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每年从信息库中聘请组成评委会委员、评审小组。
第三章 评审要求
第五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达指标进行等额评审,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小组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第六条 委员及评审小组成员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它评审委员的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委会申请回避;
(三)不得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七条 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由评委会主持,全体评审委员、评审小组成员参加。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介绍情况、组织业务培训、宣布工作纪律、日程安排等。
(二)分组评审。评审小组按照要求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集中讨论。评审过程中,如有需要,可适当安排各小组间的讨论交流。
第八条 评审小组对各高校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高校是否按照规定的要求上报了完整的材料;
(二)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教财[2010]70号)、《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教财[2010]71号)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各高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评审小组发现高校在初评和审核工作中有下列第(一)、第(二)条情形时,应报请评委会同意后,要求有关高校限期改正后重新报送评审材料;发现下列第(三)条情形时,应不予通过审查,由评审小组写出书面意见,报评委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