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财企[2010]670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区市县(先导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大连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大连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