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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等(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第四章 资金项目申请条件

  第八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进行开拓国际市场相关培训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不包括组织中小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申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有进出口经营权,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2.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大连市注册的中小企业参加其他省市的团体项目,且已获当地批准支持,该中小企业不得再以企业项目名义在大连市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且实际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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