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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三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在每年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通过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大连市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管理系统”的注册及资质审核流程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大连市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至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对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根据当年中小企业项目资金计划申报情况,可以开通项目计划调整期。在此期间,中小企业可以登陆“管理系统”对当年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补报,同时对当年无法实施或实施不完的项目进行终止。
  第十八条 “市场开拓资金”是“普惠制”资金,以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获得资金扶持为宗旨,因此不能确保每个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所有项目均获得扶持。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将根据当年中央分配的资金额度和使用要求以及当年大连市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合理进行项目批复。
  第十九条 每年度每个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申请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项;每年度获得的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累计获得的资金达到70万元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在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管理系统”向大连市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同时上报资金拨付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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