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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详见当年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下发的通知文件)。
  第二十二条 大连市各区(市、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至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对项目资金拨付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后由大连市财政局按照国库管理要求向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拨付资金。

第八章 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和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二十五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市场开拓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小企业开拓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市场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大连市财政局可委托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评审、论证及审计等工作,以保证“市场开拓资金”工作的顺利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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