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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河北保险业“保险信誉工程”实施意见


  1、保险公司:

  (1)严格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和挂牌展业制度。

  (2)切实承担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执业行为的管控和监督,建立完善的保险营销员日常管理制度,做好保险营销员执业信息的维护和登记。

  (3)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监管部门关于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提高保险营销员的依法合规意识和保险专业知识素养。

  (4)加强保险营销员队伍诚信建设,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认真组织实施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申报、审核、登记工作。

  2、保险行业协会:

  (1)严格在保监局委托范围内实施电子化考试的组织管理。

  (2)加强对资格证和展业证的审核管理,督促保险公司严格履行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职责。

  (3)组织实施对会员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保险营销员业内正常有序流动。

  (4)加强对保险营销员动态管理,审核登记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表彰先进事迹,惩戒违规行为。

  3、保监局:

  (1)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保险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改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

  (2)加强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和继续教育监管,组织实施保险中介业务管理人员培训。

  (3)根据《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保险营销员的诚信信息及时公开披露。

  (四)初步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

  组织牵头:保监局统计研究处。

  协助参与:保监局各处室。

  具体实施: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各分公司。

  1、保险公司:

  (1)转变经营理念,提高服务意识,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加强服务考核,逐步建立科学、全面、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体系。

  (2)严格按照《河北省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各项数据和资料,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2、保险行业协会:

  (1)修订完善行业服务标准,组织各级机构参加省服务质量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保险业服务质量先进单位”评比活动,并做好获奖单位的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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