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政〔201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宣城市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以下简称普通中专学校)的审批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计〔20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中专学校,是指按规定批准成立的、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由地方统一组织入学考试、以应届初级毕业生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
第三条 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调整中等教育结构,充分利用教育资源。
鼓励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和发展民办中等职业教育。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属和县、市、区属普通中专学校以及辖区内民办普通中专学校(不含师范类和卫生类)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进行审批,并按规定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普通中专学校设置审批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符合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的规定。
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学校的办学规模及其相应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应当符合教育部等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 设置普通中专学校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由申报学校的主管部门或举办者组织教育、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中等职业以上学校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共同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