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0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2010年7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创业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生产经营规模符合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企业资产总额、销售额、职工人数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本市经济发展的主导战略,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针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评级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章 公共服务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中小企业工作。
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涉及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兼任,成员包括市发改、科工贸信、财政、规划国土、人力资源保障、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