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优胜者在本市实施获奖项目或者以获奖项目创办企业的,由政府给予资金资助。
创业创新大赛的获奖项目优先进驻政府出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创业基地。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中小企业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由政府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及其他商业合同提供履约责任保险或者履约保函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技术转移或者推广机制,向中小企业推广新技术和新工艺。
政府重点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开发合同的约定进行推广或者利用。
第三十二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制定本市产业紧缺人才和中小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计划,培训所需费用,由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各类培训中介机构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计划。
中小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在住房、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小企业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五条 鼓励中小企业申请、保护专利和商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中小企业获得驰名或者著名商标、政府鼓励的专利产品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优先安排入驻市产业集聚基地,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