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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应当增加财政投入,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监测检测、关怀救助、监督管理所需的各项经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确定,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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