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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和艾滋病确证实验室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并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筛查检测服务,并向社会公开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
  检测采取实名制。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提供咨询和转诊服务。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倡导公民婚前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公民婚前应当进行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接受医学咨询服务。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向孕产妇提供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并提供医学指导。

  第二十八条 宾馆、旅店和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健康检查应当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
  经营者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本人;被检测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将结果告知其父母或者监护人。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及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征得本人同意可代为告知,并提供医学指导。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完成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疫情信息的网络直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艾滋病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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