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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意见

  四、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

  (一)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机构。各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持证上岗;在统计业务上由政府统计部门和所在部门双重管理,以部门管理为主。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要及时补充。政府统计部门要定期对部门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理顺政府统计部门与部门统计的关系。政府统计部门是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法定责任部门,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的指导。加强政府统计部门与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建立市直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统计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各部门要按照经济工作和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及时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有关统计报表须同时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报送(抄送)前,须经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相互衔接。

  (四)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统计工作。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配合和支持政府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登记资料,确保统计调查对象完整。逐步实现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的注册代码、国民经济及行业分类代码等在各部门行政注册中的一致性,使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真正成为一个覆盖范围全面、信息内容统一、动态更新快捷、随机查询方便的动态名录库。各级发改、经信、商务、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统计职责,对所管理的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企业、批发零售及住宿餐饮业大个体户)适时进行清查,清查结果及时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并做好拟纳入“三上”企业统计范围的对象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五、互联互通,切实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一)推进统计信息化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根据统计调查和普查需要,配置相关设备,建设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统计资料备份系统;尽快建立全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共享的全市统计业务信息网络;各乡(镇、街道办)要配置并适时更新统计专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实现统计信息网络连接;按照国家、省统计局统一要求,建造专用机房,确保统计信息网络的高效运行和稳定安全;开通社情民意全国统一专线12340,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反映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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