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数据库建设与应用。加快建设全市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和调查数据库;利用普查资料在市县(区)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三)改革数据采集方式。实施报表布置和填报、数据处理、信息发布的电子化、网络化。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实行电子报表和网络系统直接报送、处理统计报表;按统计要求应联网直报统计报表的统计调查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联网直报。
六、完善制度方法,进一步改进统计服务
(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的制度化约束,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坚持和完善GDP核算及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
(二)加强统计监测,提高服务水平。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监测和评价制度,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监测评价的导向作用,做好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年翻番目标,针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观点、有建议、有价值的调查报告。
七、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统计资料收集和发布
(一)建立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各部门依法取得的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应及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各级、各部门使用的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以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各部门及新闻媒体如需公布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须征得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的核准同意,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应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各级公布和使用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应以上级统计和统计调查部门核准的数据为准。
(二)建立统计资料整理制度。市、县两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统计法》规定,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统计历史资料的完整和统一。各级财政、金融、邮政、电信、交通、商务、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要按照
《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进度和年度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