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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外地户籍(包括市区集体户籍)的在校学生,属区属学校的,也按上款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属市、省属(非高等院校)学校的,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享受的医保待遇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一)住院医疗(含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年(1~12月)累计最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80%;在市内和市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分别为60%(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费用为80%)和5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分别减半执行。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医保基金住院起付标准,除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不设起付标准外,在市内、外医院住院,办理转诊手续的,学生少儿统一为300元/次、其他居民统一为600元/次;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执行。
  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17万元。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及以上的,年累计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在此基础上增加5万元。
  (二)门(急)诊医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年累计在600元(含600元)以内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为50%;在市内、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统一为4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减半执行。超过600元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不再支付。
  (三)参保居民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包括分娩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费用)纳入上述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但每次费用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元。

第五章 参保缴费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按本暂行办法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在享受医保待遇前按下列规定以年度一次性征缴,所缴费用在享受待遇期(1月1日~12月31日)内不予退回。
  (一)在校学生在每年12月20日前由所在学校负责其参(续)保登记、费用代收代缴和证卡购领等工作。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学生参保缴费可逐年缴纳,也可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对于一次性缴费的,在缴费期间如遇缴费标准提高或降低,费用不再补缴或退还。
  参保学生当年缴费后,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医保待遇期内享受本规定的医疗保障待遇。首次办理参保缴费的,其医疗保障待遇从当年9月1日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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