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户籍制度改革的范围
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九江市市辖区(浔阳区、庐山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瑞昌市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及其他建制镇。
四、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在现行户籍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辖区、基本放开市辖县、完全放开建制镇的落户条件,鼓励、引导本市籍农民、外来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向城镇转移落户。
(一)进一步放宽九江市市辖区的落户条件。现为九江市市辖区常住户口的人员,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九江市市辖区申请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1.投资经商,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满六个月的,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不受投资额和纳税额限制,可在创业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2.凡具有国家承认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取得国家承认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已就业或未就业但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受学历限制,可登记为城市常住户口。
3.在城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人员,不受房屋面积限制,可在购房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4.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农民工、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等条件之一的务工人员,可在就业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5.回国定居的留学人员持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可在原户口注销地、原籍、就业地任选一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6.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各类职业技校)学历,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的,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工作单位的,可在当地亲属处或人才交流中心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7.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市辖区生活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8.“大九江”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进入城市农民新区(农民公寓、农民新镇)安置的或原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市区“城中村”的农民,可在安置地或实际居住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9.在九江市市辖区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务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有固定的住所(租住房、单位集体宿舍),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单位申请在固定住所地或单位所在地登记城市常住户口。
(二)基本放开九江市辖县(包括共青城开发区、瑞昌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的落户限制。现为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其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可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准予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登记城镇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