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村民提出建房实地放线申请,镇政府会同镇土管所、村镇建设办等相关部门派员实地放线并负责全程监管农民建房过程。对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
五、农民建房的审批和监管
(一)合理分解用地指标。每年年初区人民政府确定农民建房专项用地指标分解至相关镇,相关镇根据赣州市章贡区城市总规、控规建设用地外各自然村所处区域和人口情况具体分解至村。农民建房新增用地审批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镇政府、市国土局章贡分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不收费,设计、放线等服务单位的服务性收费也应当从低收取。
(三)严格执行规划。被批准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所选户型和审批要求建设,不得批东建西,批少建多。对按规划、图纸要求建设的,方可验收;对未执行规划要求的,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强化监督管理。镇政府、市国土局章贡分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章建房。对违章建房的农户坚决给予强行拆除,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处罚。区新村办会同市国土局章贡分局、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于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农民建房审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该镇当年新增未批先建或违法建房的,镇主要领导和分管干部一律不予提拔或重用,同时核减镇次年的新增用地指标。村组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民建房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个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实施意见》所指区域内利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公益设施建设等非农民住房建设的,应报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批,不适应用《实施意见》。
附件:
1.赣州市章贡区城市总规、控规建设用地外自然村分布情况表(略)
2.赣州市章贡区城市总规、控规建设用地外农民建房申报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