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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我市属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根据赣府厅发〔2009〕97号文件要求,我市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成年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补助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00元。

  2010年已经按照每人每年90元缴费标准收缴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县(市、区),个人不再补缴保险费,自2011年起执行新的个人缴费标准。

  2.未成年人(含各类在校学生,下同)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元、省财政补助42元(省直管县补助48元)、市财政补助6元(省直管县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2元,个人缴纳30元。

  3.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参保费用按新筹资标准由财政部门全额负担。

  4.当我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时,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应提高。

  (二)征缴方式

  1.各类在校学生。

  按学年由学校代收代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学生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开学期间到所在学校缴纳本学年(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按自然年度由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居委会代收代缴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居民在上年12月1日至本年2月28日期间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缴纳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3.特殊参保对象。

  属财政全额负担参保费用的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在校大学生等特殊参保对象,个人不再缴费,但城镇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需在上年12月1日至本年2月28日期间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本年年检手续;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当地残联组织负责在每年2月28日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办理年检手续;在校大学生需在每年9月1日到9月30日开学期间到所在学校办理本年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中断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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