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石政发〔2010〕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
石家庄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石家庄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据《
石家庄市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有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药品管理工作。药品管理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使用药品的基本知识,对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设置专职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师、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诊所、村卫生室等应具有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合格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第六条 药品使用单位从事药品验收、养护的人员应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