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5销售人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二)从经营企业购货的: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适用许可证管理的医疗器械除外)的复印件;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指境内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复印件;

  3《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制造认可表》)的复印件;

  4产品合格证明;

  5委托销售授权书的复印件;

  6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三)直接从境外或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进口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或“许”字《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的复印件;

  2产品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的医疗器械应当逐批(件)验收、记录,并建立相关资料档案。

  验收应包括医疗器械外观、医疗器械内外包装及标识、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以及特殊产品的运输条件。

  验收记录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有效期、注册证号、供货单位、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日期、验收人员等。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接受赠送、捐助的医疗器械,应在使用前5日内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查验、出具书面答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遇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的,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医疗器械储存应有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污染的设施。

  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医疗器械应配备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仓储区要保持整洁和卫生。照明、通风等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储存应分别对合格、待验及退货、不合格医疗器械进行标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