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榕政综〔2010〕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已经2010年第2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更加有效地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引进高层次人才,促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深化产学研合作,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根据《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
中央组织部、中国科协等五部门《关于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新贡献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日常管理事务,具体包括:
(一)建立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等高层次人才储备库和科技成果项目库;
(二)组织院士(专家)与企业开展项目、技术对接活动,推动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发展;
(三)院士(专家)工作站的服务、管理、评审、认定、考核等具体事务。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为支撑,以培养企业创新人才、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开展产学研合作为主要工作内容,隶属于企业的非法人工作机构。
第四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的职责:
(一)指导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技术及产品发展规划;
(二)组织院士(专家)为企业确定科技研发方向和项目;
(三)组织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与企业研发团队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提供技术咨询;
(四)引进院士(专家)及其研发团队的最新技术成果,组织院士(专家)指导企业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