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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5先期试点。各试点县选择1-2个村进行先期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县范围内逐步推开。

  6培训工作人员。由省扶贫开发局负责对试点县工作人员的培训;各试点县负责对乡(镇)、村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对象识别阶段(7月底前完成)

  1户主申请。由户主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签名后,交村民委员会。

  2民主评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或由村民小组组织群众民主评议,将评议通过的申请对象张榜公示。与此同时,村民委员会按照量化的识别指标调查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3审核。经民主评议公示无意见后的申请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政府审核,并将结果张榜公示。对于试点前的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局在进行年度复核时,会同扶贫办按照新的量化识别指标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确认为扶贫对象。

  4审批。经乡(镇)政府审核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扶贫办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民政局审批,经县扶贫办和民政局充分沟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

  (三)落实帮扶措施和采集信息阶段(10月底前完成)

  1落实项目资金和帮扶责任人。对审批的扶贫对象,由县、乡(镇)政府采取多种形式,规划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并确定帮扶责任人。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以及被拐卖后获解救的妇女儿童家庭提供重点帮扶。

  2登记造册。对扶贫对象进行登记造册,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做到村有册、乡有簿、县有电子档案。

  3信息录入。由县扶贫办组织人员,将登记的扶贫对象信息录入低收入农户管理系统。

  (四)总结阶段(12月底前完成)

  1检查验收。扶贫对象信息录入完成后,各试点县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完善;在此基础上,省扶贫开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试点县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召开总结会议。年底以前,各试点县对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材料。省上将适时召开会议,对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扩大试点工作机构

  为确保我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统筹协调我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和贫困人口指标分解落实工作,充分发挥两项制度的作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省政府研究,成立青海省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开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扩大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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