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公积金〔2010〕3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保障作用,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一)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月租金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20%。
  (四)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租住自住住房时间在1年(含)以上。
  第三条 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