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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效能型机关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


  (六)完善行政审批监管体系。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在强化行政监察机关和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监督职能的同时,形成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要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和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要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

  (七)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审批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要规范行政审批运行程序,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批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各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必须向社会公布具体审批内容、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责任部门和监督渠道。

  三、完善行政效能制度体系

  (八)落实首问负责制度。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前来机关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事务或咨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办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办理、负责到底。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引导服务。各级各部门必须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严格追究推诿、扯皮行为责任。

  (九)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各级机关承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及日常政务活动,必须在规定时限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要逐岗位、逐环节、逐项目确定标准时限,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告知。对紧急事项要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凡没有正当理由超出规定或承诺时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将每个部门的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量化,作为部门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逐步推动绩效评估制度化和绩效评估结果公开化。市监察部门负责各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登记事项实施情况的评估;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重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及执行财经法规情况的审计评价、评估;市法制部门负责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评估;市人事部门负责部门公务员绩效管理的评估;市政府督办机构负责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及市领导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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