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1-2人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驻邢单位和市属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吸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有关部门主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的领导任副指挥长。
三、预防预警机制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预防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研究,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体系。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驻邢单位和市属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还要直接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县(市、区)属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政府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监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依据和参考。
各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故预警的发布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Ⅰ级预警(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预警(重大事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发布,Ⅲ级预警(较大事故)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发布,Ⅳ级预警(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请示市应急指挥部后发布。
四、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