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医疗卫生救护
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市卫生局根据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从业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负责治安管理。
4.8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市政府协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10 信息发布
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政府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Ⅲ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Ⅳ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其中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同时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