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流贷办法》第
二十八条:该条款是对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时贷款人事后检查的要求。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应明确计划支付的事项,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按需支付。贷款人应在事后对借款人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要求借款人提交实际支付的相关凭证(交易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以分析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金额和用途实施了支付,检查的手段和内容由贷款人根据需要确定。
关于《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一条:该条款对流动资金贷款的安全回收提出了专门要求。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对符合约定条件的贷款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但为了保证贷款能够按期收回,必须指定或设立专门资金回笼账户,掌握借款人资金变动情况,有效跟踪控制回笼款。为保证贷款期内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及账户的持续监督,贷款人首先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其次,贷款人还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总体融资规模等因素,判断是否需对资金回笼情况进行更进一步的监控。对需要更进一步监控的,为切实达到保障还款的目的,应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最后,在对借款人的实行动态监测过程中,贷款人应特别关注大额资金、与借款人既往的交易习惯、交易对象等存在明显差异的资金,以及关联企业间资金流入流出等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
关于
《流贷办法》第
三十四条:
《流贷办法》第
二十一条要求借款人应承诺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与此相应,考虑到这些事项不仅是借款人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也将对贷款人的贷款资金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该条款又强调,贷款人应遵循协议承诺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防止借款人利用这些途径逃避银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