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拟订全区农业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和对策;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二)拟订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重大技术措施建议,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农业机械化应用水平的提高和普及;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协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十三)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十四)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农业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归口管理新闻宣传、出版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起草及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工作;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组织全国农业劳动模范评选的推荐及全区农业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牵头协调厅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
(二)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组织草拟全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全区农业技术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及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农业行业劳动工资政策;组织全区农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农业和农村人才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参与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政策法规建议,负责农业和农村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负责全区农业行政执法的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及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区农业执法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法规咨询;负责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组织农业行政执法听证和行政许可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农村改革处(自治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审核全区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案,跟踪检查全区农村改革试验区项目实施情况,总结上报全区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成果,负责组织全区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干部培训;制定新农村建设规划;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负责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工作检查验收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具体负责新农村建设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