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水利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提出全区水利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乡镇供水工作。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