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水利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对全厅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机要、档案、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承担宣传、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绩效考核、新闻发布、机关后勤服务指导等工作。
(二)规划计划处。
指导全区水利规划工作,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提出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财务处。
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水利部门预、决算并负责预算的执行;承担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管理,指导全区水利行业和厅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价格管理、非税收入管理等制度、办法。
(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职称改革、出国(境)管理工作,指导厅属院校工作,指导全区水利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五)水资源处(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水量分配方案和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专项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及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六)政策法规处。
提出全区水利政策研究和立法项目建议;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解释、备案和清理工作;参与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和协调工作;承办水利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普法教育和水行政规费征收工作;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跨设区的市、部门之间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
(七)科学技术处(行政审批处)。
草拟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重要水利科学研究、水利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及科技推广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技术处理。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