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组建自治区海洋局(副厅级),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海洋行政管理(含执法监察)职责划入自治区海洋局。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全区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综合协调海洋监测、科研、倾废、开发利用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海洋事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海洋主体功能规划、海洋信息化规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区海洋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二)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提出全区海洋资源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全区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实施全区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海洋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四)承担规范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的责任。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海洋功能区划,组织实施海域权属管理,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论证、评估和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批和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
(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