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财政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及涉税案件稽查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深化预算制度改革,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坚持依法理财治税,健全地方税政管理机制。
(四)健全自治区与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五)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六)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自治区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推进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完善财政分配政策,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财政分配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参与制定各项全区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预算、税收、财务、会计、资产评估管理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
(三)承担自治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自治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和自治区本级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