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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八)负责指导外资扶贫项目的实施。

  (九)承担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联系自治区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工作;负责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及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行政、财务等后勤管理工作。

  (二)资金处。

  负责编制财政扶贫开发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参与起草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负责提出财政扶贫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信贷扶贫的计划、协调、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负责扶贫龙头企业的认定、引导、扶持和检查考评工作;指导贫困村互助资金的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扶贫状况的监测、统计工作。

  (三)项目处(自治区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起草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科技扶贫项目等扶贫规划,核准市、县(市、区)年度扶贫项目计划、连片开发项目计划;起草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办法,组织扶贫项目评估、协调、实施、检查、监测、验收和评价;负责扶贫移民搬迁的规划、计划和管理;承担自治区革命老区建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四)政研督查处。

  起草全区扶贫开发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扶贫开发的调查研究;起草扶贫开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督促检查扶贫开发政策措施的落实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情况;收集扶贫开发资料,发布扶贫开发信息;负责扶贫开发的宣传工作、广西扶贫开发信息网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区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参与实施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协调、组织实施教育扶贫和科技扶贫;指导、协调贫困地区劳务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开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贫困地区劳务输出。

  (五)社会扶贫处。

  联系中直单位定点扶持贫困县;指导、协调、管理区直、中直驻桂单位的定点扶贫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负责扶贫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东部地区对口帮扶广西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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