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5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卫生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起草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区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区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