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负责自治区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直中直驻桂有关部门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卫生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区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全区卫生资源的配置;组织全区卫生项目的规划和宏观管理;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拟订全区卫生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办法;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政策建议;负责卫生统计、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协调卫生政策和卫生标准的研究及制(修)订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开展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卫生法制培训及宣传教育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和措施;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并协调解决事件涉及的公共卫生相关问题。
(五)农村卫生管理处(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区农村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协调、指导实施;参与规划指导全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及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六)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指导规范全区卫生行政执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监管工作;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重大卫生违法案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置;制定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