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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与管理;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依法对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专项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八)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医疗服务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临床药学、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

  (九)疾病控制处(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卫生部下达的工作指令;拟订全区疾病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方案和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并定期督导检查,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发布全区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承办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艾滋病综合协调与宣传干预处。

  负责起草艾滋病防治法规、规范性文件;组织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干预工作和社会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相关资源的配置和实施工作;承办自治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指导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艾滋病救治与规划督导处。

  组织拟定防治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协调开展督查指导、评估考核工作;协调指导实施艾滋病预防干预、病人救治等技术措施;协调管理各类艾滋病防治项目和科研项目;组织动员和管理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参与防治工作。

  (十二)科技教育处。

  组织制订全区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地方医药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全区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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