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增挂自治区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 将工业生产有关职责划给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包括:组织实施食盐、黄金、烟草等国家指令性和指导性工业产品年度生产计划及重要工业产品的国家订货计划;拟订稀土产业发展规划。
2. 将铁路建设相关职责划给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具体包括:编制铁路发展规划、铁路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开展铁路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铁路建设,协调铁路行业管理。
3. 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全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区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统筹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区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