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民经济综合处。
编制自治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策建议,负责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负责宏观经济运行的监测、预测、预警和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宏观调控的对策建议;负责综合性重要文件起草及宏观经济信息发布工作。
(四)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分析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中综合性、全局性和深层次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组织拟订并实施自治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拟订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重大改革试点方案,统筹协调自治区确定的各项改革试点工作;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产业政策认定。
(五)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编制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发展建设规划;汇总编制年度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方案(或草案)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以及自治区直属单位自筹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公检法司设施、国家安全设施以及区直各部门(含事业单位)业务用房项目的投资审批和项目审批;按规定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环保设施、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提出融资发展战略和对策建议;参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参与确定自治区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安排和使用方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投融资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完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核准和登记备案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投资审批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制度和监督机制;指导和协调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组织编制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负责自治区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的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使用;组织实施国家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核准或审核上报国家核准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境外参股购股重大项目;负责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参与全区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协调处理外商投资项目重大问题;负责全区对外招商项目库建设;负责机关外事工作。